“海外购物”常见法律问题

随着免签政策的陆续出台,“出境游”不断升温,“海外购物”也十分火热。本文将对“海外购物”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以期为出境游旅客及代购服务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海外购物”常见法律问题

根据《海关法》第46条的规定,无论是由旅客个人在海外购买后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还是以网络购物等方式购买邮寄进境的物品,均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同时,还应对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进出境物品表》《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等,不携带或邮寄相关物品入境,如伪造的货币、烈性毒药、大麻等。尤其是在如今多国大麻合法化的背景下,切不可携带大麻及大麻制品入境。如果携带禁止入境物品,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酌情处以罚款,若藏匿不报构成犯罪,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要注意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生或熟的肉类及其制品,生乳、奶油、奶酪等乳制品,新鲜水果,鲜切花等都不可入境。

如朱女士携带一包干海参由浦东国际机场入境,虽持有生产国的《检验检疫健康证书》,但由于无法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审批许可,机场海关仍无法予以放行

“海外购物”常见法律问题

海外购物热与其依靠免税获得的价格优势密不可分,根据《海关法》《关税法》等相关规定,中国籍旅客个人携运进境物品税收可以分为三档:

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另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税收可以分为三档: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超过免税额但仍属于个人合理自用的物品须按照商品种类征税,例如烟、酒、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等的税率为50%,因此“海外购物”虽优惠,但也要合理安排,尽量在免税额度内购买。

“海外购物”常见法律问题

“海外购物”商品无论是入境还是免税都涉及到“自用”与“合理数量”的认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该规定并未明确“自用”与“合理数量”的固定数额或数值,还需要海关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海外购物”常见法律问题

从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客观要件来看,区分海外代购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键在于:代购商品过程中是否偷逃了税款,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

就数额来看,行为人通过瞒报的方式,携带手表、化妆品等奢侈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经核定超过10万元即入刑。

如曾经著名的“空姐代购案”,空姐李某多次携带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13万余元,被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若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则予以行政处罚。

如王某某在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23双鞋子用于日后销售而未向海关申报,经核定应缴税款1万余元,构成走私行为,相关物品予以没收。

就主观故意而言,若未藏匿伪装,物品系自用或馈赠亲友,且无走私牟利目的,一般不轻易启动刑事程序,主要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理。因此,只要代购人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便不会有被认定为走私的风险。

消费者享受“海外购物”的便利与优惠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及海关的相关规定购买、申报境外商品,避免贪图小利而酿成大错。对于“海外代购”,要谨慎选择代购商家,下单时仔细核对产品信息,同时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防范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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