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朱芸可程雨怡
中介推荐的育婴师半个月就辞职
去年底,家住武汉市青山区的余女士刚生完宝宝,找到武汉市江岸区汉福家政服务中心,请该公司帮忙物色合适的育婴师到家里带孩子。11月中旬,该中介公司向其介绍了一位育婴师,双方约定,育婴师月工资4000元,中介费一年1780元。服务期间内,甲方(余女士)如对乙方(育婴师)服务质量有异议,可及时联系丙方(中介公司)进行人员调换,无调换次数限制。
眼看产假即将结束,余女士多次催促,可直到今年1月,中介公司还是没有找到合适的育婴师。无奈之下,余女士决定另找家政中介,并要求武汉汉福家政公司退还11个月的中介费。但该公司一名自称江经理的人则表示,只能延长服务期,不能退费。他解释称,公司以前遇到阿姨与客户串通接私单的情况,即客户以各种理由“辞退”阿姨后,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后,阿姨却继续在该客户家提供服务,使公司蒙受损失。
余女士提供的微信截图显示中介公司原本同意退还70%中介费
后经多次沟通,江经理答应,让余女士先与其他中介公司签约,如果春节过后,余女士还没有找到合适的育婴师,之前给余女士安排的育婴师也没有到她家上岗,就退还70%的中介费用。余女士答应了。为保险起见,她还通过微信向该工作人员发送了一个《协议》文本。
江经理微信回复表示同意。
家政公司临时变卦拒退中介费
2月10日是正月二十。余女士迟迟未收到退款,便多次给江经理发送信息,但均未收到回复,给对方打微信电话也不接。2月25日,她再次发微信催促,却发现已被对方拉黑。7月10日,余女士将该家政公司投诉至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特聘调解员、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付阿北律师接受委托参与该案调解后,第一时间与余女士和家政公司江经理联系,但对方却始终以“合同约定概不退款”为由,拒绝调解。
“当商家向消费者提供固定格式合同时,如果合同中有‘概不退换’‘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已收取费用’等类似表述的,该格式条款涉嫌‘霸王条款’。”付阿北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
极目新闻将持续跟进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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