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岗实习,企业要支付劳动报酬

核心提示

河南拥有1亿人口,如何将庞大的人口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源,助力中原城市群的崛起?河南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农村富余劳动力有3200多万人,如何让成千上万的农民工掌握一技之长,实现稳定就业、体面就业?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针对职业培训的法律,各省也没有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我省属于在职业培训立法上先行先试。

·全国首例·河南省职业培训将有法可依

“目前,国家还没有职业培训方面的专门法律,全国也没有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依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的原则性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的要求,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总结我省实践做法,突出河南特色,坚持问题导向,既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又体现前瞻性和创新性。”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曹永灿介绍,《条例(草案)》共7章42条,主要对职业培训机构建设、职业培训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与评价、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立法进程·《条例(草案)》是如何诞生的?

●省人社厅成立了起草小组,从2013年开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经深入调研论证、多次讨论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书面征求了18个省辖市政府、10个省直管县(市)政府、46个省直部门、26家大中型企业、21家职业院校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省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并先后赴郑州、开封等地实地调研,到福建、山东、宁波等地学习考察。

●结合各方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人社厅一起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

●4月26日,省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7月10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初审,形成了《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

●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条例(草案)》。

亮点1

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当用于一线职工

《条例(草案)》明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教育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亮点2

上岗实习,企业要支付劳动报酬

《条例(草案)》明确,用人单位有保障职工参加从事岗位所需技能培训的义务,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准入类职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劳动报酬。

亮点3

退役士兵、残疾人可免费参加培训

《条例(草案)》明确,当年退役士兵、有就业需求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享受免费培训福利。

亮点4

技工院校毕业生可参加公务员招录

《条例(草案)》明确,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亮点5

违法骗取培训补贴最高3倍处罚

《条例(草案)》明确,违规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职业院校、企业以及职业培训机构骗取、挪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追回,并处所骗取、挪用资金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企业“重用轻养”职责缺失

职业培训权益受损后,有些民众往往会面临维权困境。“民众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在选择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时轻信培训机构承诺,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师资力量等没有深入了解,参与培训过程中证据保存意识不足,导致维权困难。”郑州市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民说,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的教育培训机构,取缔其办学资格,追究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

“企业培训是最有利于农民工个体的培训形式,但企业限于营利性质,往往不愿意承担培训费用,很多中小企业没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王艳民说,在职工频繁流动和跳槽的情况下,企业对职工职业教育与培训往往缺乏积极性,形成企业对职工“重用轻养”的现象。

王艳民认为,当前我国职业培训监察执法力度不足,缺乏对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监管和督导。“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对企业承担职业教育成本费用的分担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促使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同时,政府要制定和完善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使用办法,加强对企业教育和培训经费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有效使用。”王艳民说。

王艳民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在职工职业教育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过于宏观、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职业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魏大姐也想通过培训增加自己的实力。后来,她从朋友处打听到了一家家政培训机构,在交了2500元培训费后,参加了为期一周的职业培训。魏大姐拿到了高级保姆资格证书以后,兴高采烈地回家了,后来却发现证书是假的。等她找过去,培训机构已是人去楼空。

这些怀揣着城市梦的人,面对职业教育机构的虚假宣传,需要擦亮眼睛,也急需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他们接受职业培训的合法权益。

·他山之石·许多国家政府重视职业培训

从国外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来看,职业培训主要包括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岗培训(或称就业培训)。

多数国家是在初中毕业或高中毕业之后开始进行职前培训的,培训的对象是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中生或高中生,目的是使他们接受较全面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训练,成为同劳动力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有知识、有技能的劳动者。

在职培训方面,德国、美国和日本三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德国的在职培训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技术适应培训和职务晋升培训。前者的目的是满足在职人员适应当前技术水平和胜任现职的要求,采用企业培训方式,使职工学习新的职业技术和知识。这类培训机制灵活,培训费用主要由企业支付,政府只给予少量补贴,个人不交费。学习培训结束后,不举行结业考试,不发职业证书,只发学习证明和培训证明。后者的目的是让在职者获得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提高其管理能力以使其成为企业所需要的中高级管理人才或技术人才。此类培训时间较长,多采用学校或远距离培训方式,个人也需要支付部分费用。学习结束后一般举行结业考试,并发放国家承认的职业证书或学历证书。

美国的在职培训,也称之为继续教育,一般是由企业人事部门制订具体计划,由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两家合作予以组织实施。大公司职工的在职培训一般在内设的培训机构里进行。中小企业则采取选人到企业以外的学校或中心去学习。培训费用由公司先支付85%,其余的15%由学员垫付,待培训结束后,若培训学员达到公司要求的B级以上学业成绩,可持发票去公司报销。除了这种脱产的学习外,公司也鼓励职工参加不脱产的业余学习和远程学习。公司一般支付80%以上的学费。

近年来,由于世界性失业现象日趋严重,就业培训成为许多国家政府优先考虑的工作目标,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在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经费投入等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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