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机动车收回拆解资历第十条 请求作废机动车收回拆解资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有契合收回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作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所、拆解场所以及拆解设备;
3、有契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备;
4、有相应的作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5、有契合国家环境保护规范的废弃物存储设备和处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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